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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将基层工会法定节日慰问品标准上调为2500元
    发布者: 来源:  日期:2022-12-27 10:16:29

    12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印发《关于再次调整基层工会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标准的通知》,明确基层工会法定节日发放慰问品标准从2023年开始,由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调高至不超过2500元,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内工发〔2022〕38号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再次调整基层工会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工会,各自治区产业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

    为更好适应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形势,贯彻落实关心关爱干部职工精神,满足广大职工提高生活品质需要,切实保障干部职工福利待遇,提高工会普惠性服务水平,自治区总工会研究决定,在2019年制发《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调整基层工会逢年过节慰问品标准的通知》(内工发〔2019〕3号)的基础上,再次提高《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内工发〔2018〕6号)中基层工会使用工会经费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的标准,由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000元调整为不超过2500元,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上级工会要加强指导服务,大力推动基层单位并督促基层工会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关于工会经费的有关规定,坚持工会经费向基层倾斜、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基层工会要教育引导会员缴纳会费,推动本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及时、足额计提拨缴工会经费,积极争取同级行政补助,推动本单位落实职工福利费的有关规定,努力扩大工会经费收入,不断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使用“八不准”规定,旗县级以上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的检查和审计监督,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合法合规。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调整基层工会逢年过节慰问品标准的通知》(内工发〔2019〕3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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